新建醫用氣體系統應進行各系統的全面檢驗與驗收,系統改建、擴建或維修后應對相應部分進行檢驗與驗收。施工單位質檢人員應按規范的規定進行檢驗并記錄,隱蔽工程應由相關方共同檢驗合格后再進行后續工作。
所有驗收發現問題和處理結果均應詳細記錄并歸檔,驗收方確認系統均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后應簽署驗收合格證書。檢驗與驗收用氣體應為干燥、無油的氮氣或符合本規范規定的醫療空氣。
醫用氣體各系統應分別進行防止管道交叉錯接的檢驗及標識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壓縮醫用氣體管道檢驗壓力應為 4MPa ,真空應為2MPa。除被檢驗的氣體管道外,其余管道壓力應為常壓;用各專用氣體插頭逐一檢驗終端組件,應是僅被檢驗的氣體終端組件內有氣體供應,同時應確認終端組件的標識與所檢驗。
醫用氣體終端組件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驗:連接性能檢驗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醫用氣體管道系統終端第部分用于壓縮醫用氣體和真的終端 有關規定。
氣體終端底座與終端插座、終端插座與氣體插頭之間的專用性檢驗:終端組件的標識檢查,結果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
(以上文字素材來源 | 《GB 50751-2012 醫用氣體工程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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