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或呼吸廢氣排放系統應保證每個末端的設計流量,以及終端組件應用端允許的真空壓力損失符合相關規定。
麻醉廢氣排放系統及使用的潤滑劑、密封劑,應采用與氧氣、氧化亞氮、鹵化麻醉荊不發生化學反應的材料。
麻醉或呼吸廢氣排放機組應符合下列規定:
機組在單一故障狀態時,系統應能連續工作;機組的真空泵或風機宜為同 種類型;機組應設置備用真空泵或風機,當最大流量的單臺真空泵
或風機故障時,機組其余部分應仍能滿足設計流量;機組應設置防倒流裝置。
麻醉或呼吸廢氣排放機組中設備、管道連接、閥門及附件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每臺麻醉或呼吸廢氣排放真空泵應設置閥門或止田間;麻醉或呼吸廢氣排放機組的進氣管及排氣管宜采用柔性連接;麻醉或呼吸廢氣排放機組進氣口應設置閥門。
粗真空風機排放機組中風機的設計運行真空壓力宜高于17.3kPa,且機組不應再用作其他用途。麻醉或呼吸廢氣真空機組排氣應符合規范的規定。
大于 0.75KW麻醉或呼吸廢氣真空泵或風機,宜設置在獨立的機房內;引射式排放系統采用醫療空氣驅動引射器時,其流量不得對本區域的其余設備正常使用醫療空氣產生干擾。
用于引射式排放的獨立壓縮空氣系統,應設置備用壓縮機,當最大流量的單臺壓縮機故障時,其余壓縮機應仍能滿足設計流量。用于引射式排放的獨立壓縮空氣系統,在單 故障狀態時應能連續工作。
(以上文字素材來源 | 《GB 50751-2012 醫用氣體工程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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